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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三章信息安全
案例回放1: 学生斗殴事件致1人死亡4人受伤 2010年4月23日电(记者关桂峰)记者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新闻办了解到, 21日,镇雄县林口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斗殴事件,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据了解,参与斗殴的均是林口中学七年级、八年级学生。21日晚自习时,该校92班学生邓某因与89班学生杨某发生纠纷,邓某便邀约两名学生持刀将包括杨某在内的5名学生杀伤,杨某因抢救无效在林口卫生院死亡。 任秋东因与同学高龄发生矛盾欲进行报复,便让莫某与王晴纠集袁志成,于1999年9月17日晚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镇惠南庄村路口将放学途经此处的高龄拦截并对其追打。在拦截追打过程中,高龄用水果刀将袁志成扎伤,造成袁志成死亡。2000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高龄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高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袁志成父母经济损失11728元。任秋东、莫某、王晴分别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2003年7月下午第6节和第7节课之间,在去学校操场准备上体育课途中,李某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将张某右眼睛打伤。 2004年张某向怀柔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李某赔偿原告当时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此后,张某左眼的视力逐渐下降,2009年1月张某经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无光感,后期治疗中,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及相关损失上万元. 2011年开学之际,高中学生小商与同学小奇因座位拥挤发生争执并产生厮打,后被同班同学拉开。在厮打过程中小奇脸部被轻微抓伤。当日下午16时许,小奇叫小商出教室打架,小商未予理睬,小奇便冲上来殴打小商。期间,小商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便刺向了小奇腹部。小奇被其他同学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奇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因为一点小事发生殴斗,中学生小商拔刀将同学捅成重伤,宽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6月,14岁的银川市某中学初一女生小静(化名)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4名十六七岁的少女围殴达2小时之久,导致鼻骨骨折,头面部多处受伤。而出事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围殴少女们看小静不顺眼。 2009年9月3日,银川市某中学高二年级的两名女生罗某、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9月4日上午在学校约定,下午放学后到宝湖公园外“单挑”。两人放学后到约定地点打架后仍无法解决问题,随即又各自打电话纠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继续斗殴,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 此外,2009年9月8日,西安旅游职业中专新生小美被同校的七八名女同学按在宿舍的地上殴打,随后她被强行扒光衣服,周围人用手机拍下裸照。事发理由据称竟是有女生怀疑小美用眼睛瞪她。 2011年5月26日夜发生了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师专附中和昭通体育中学高中学生几十人械斗致人死伤多人的案件。案发前械斗双方于5月26日9时左右就在昭通师专附中校内球场上摆开阵势大打了一场。夜间12点左右双方学生各几十人逃出宿舍、逃出校园,持刀械追逐到南大街中医院门口展开激烈战斗,最后导致一死二重伤多人轻伤。年轻的生命就这样一夜之间消失,年轻健康的身体一夜之间就带上终身的残疾,年轻未成年就产成了犯罪记录而受刑罚 校园暴力的沉重代价 校园暴力的沉重代价 医生正在抢救被打伤的学生 受害其中一名伤者住院的情景 行凶者——吴建国 /video/2007-05/25/content_6151229.htm 广东茂名电白三中校园暴力案 /c/l/bn/2007-05-17shtml 解一时之气 真的必须用生命和家 庭的幸福做出代价? 法律代价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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