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新池镇中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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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新池镇中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新池镇中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学校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学校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互赢的原则,依法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学校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学校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和管委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同时换届。 第六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给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八条 学校应提高女职工参与管理的能力,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逐步提高干部队伍中女性的比例。 第九条 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使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学校在公开招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方面男女职工平等。严禁招收或使用女童工。 1 第十二条 学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先树模、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长时间操作的工种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2天。 (二)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每月发给女职工10—20元的经期卫生费或用品。此项开支,从福利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影响胎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有资格的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二)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 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休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按正常产假对待(即90天),以上流产假应按照其同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女职工有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保胎的,休假期间,按其工资、各项津补贴的90%发给。 2 (四)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凡从事流动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2次,每次休息30分钟,并相应减少1小时劳动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初次生育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休假期间,应当按照其同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二) 女职工可在产前15天开始休产前假,休假天数计算在产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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