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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定稿3
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定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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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亦是各国婚姻制度的立足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家庭领域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亦是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以及对婚姻法和婚姻法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解释的依据,具有原则性和导向性。学习和研究婚姻自由原则,对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和准确把握婚姻法的精神实质,正确适用婚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内容及法律特征入手,探讨在婚姻法的适用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以及婚姻自由权利行使的相对性,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善良的公序良俗,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表现形式;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特殊群体 ;公序良俗;意见建议。
一 、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 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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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是指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2. 婚姻自由权是法定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3. 婚姻自由权是相对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不得妨害法制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的公序良俗。
4. 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以合法性为前提。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前提和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保障。
1. 结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主自愿,不受一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强迫和干涉。
2. 离婚自由 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都有与自己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不 2
受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的干涉。
二 、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特征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的法律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我国宪法和法律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和保障婚姻自由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 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具有相对性,是一项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适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任意的行为,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亦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依法不得结婚的一些特定的情况)。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性条款和特殊婚姻的保护条款。
(三)婚姻自由权是一项人身权,而非财产权。它与特定婚姻关系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继承和转让。
婚姻自由权是一项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婚姻家庭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扭带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与特定主体的 3
人身密不可分。
(四)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离婚自由的前提和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保障。
在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中,结婚自由与离婚姻自由紧密相依,不可或缺。法律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让婚姻当事人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生活伴侣。法律确立和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从痛苦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幸福。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在婚姻关系出现特殊的,不得以的情况下的司法救济,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如果没有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结婚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三 、 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一)我国土地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婚姻法律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934年《中华苏维埃婚姻法》,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有关于保障婚姻自由权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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