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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的主体资格 工程项目部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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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民事主体资格
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在仲裁申请或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项目(经理)部成立应履行什么手续,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关系如何,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供执行,由此带来诸多法律问题,下面试就该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项目(经理)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固定的住所地,也不属民法“其它组织”的范畴,项目(经理)部是为完成施工任务所组建的临时性生产组织机构,其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仅是其为完成某项建设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依法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一、项目部的相关法律问题
1、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2、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第(5)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3、项目部的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成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
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应诉。
4、实务及对策
诉讼实务中,大部分申请人或原告将施工企业及其成立的项目部均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企业法人对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项目部单独作为申请人或原告起诉的,因为立案把关,一般很少出现。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才能具备仲裁或诉讼主体资格,这就给仲裁庭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仲裁申请或诉讼带来困惑和不便,而且各地做法亦不一致。本人认为,只要项目部目前的性质不改变、仍处于不登记状况,那么就不能作为仲裁申请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申请人或原告以项目部名义起诉或者将项目部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应告知其只能以设立它的法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其坚持不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动员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项目经理的仲裁或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管理的人。其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人。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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