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生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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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论文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证据法学论文”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 摘要:民事诉讼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按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传统意义上证据保全主要用于极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显得过于粗糙,这与整个证据制度不够完善有关。随着当今信息时代的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我国审判方式 改革如火如荼,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为目的,简要地分析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成,深入地思考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现状,最后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请老师指正。 1.国内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不仅对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进行了肯定,而且对具体的操作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的原因,所以英美国家没有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发展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与当前国际先进的证据保全制度立法和理论存在较大的差距。证据保全制度它始创于 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经过各国结合具体国情的不断完善,不仅使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原有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发挥,相信证据保全制,在诉讼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漏洞 2.1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基于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成文法国家对该项制度均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2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漏洞 2.2.1.证据保全类型单一 证据保全的类型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对于一般或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且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在实践中很好地进行操作。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和扩充。 2.2.2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苛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申请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条件外,还规定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时”。[1]事、物的现状, 包括人或物的状态或物的价值。就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而言,我国规定得比较严格,苛刻,申请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应当针对不同情形,适时地扩大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范围。 2.2.3.证据保全主体狭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即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证据保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证据保全主体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不利的。 2.2.4.证据保全的功能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只是体现了证据保全的传统功能即保全证据,对于开示证据,确定事实以及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的功能尚未体现。 3.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在世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确立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的模式,以辩论主义诉讼结构为指南,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点,归结到一点就是恢复了民事诉讼的私权救济本色,真正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得以贯彻。同时,它需要整个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与之配套。所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势在必行。 3.1设立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这一设想已经被许多学者提出与详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只是时间问题,诉前民事证据保全即在诉讼启动之前,因情况紧急,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等情形,有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材料予以提取固定的制度。具体的相关制度可以参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3.2完善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纵观各国和地区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将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予以扩充,即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两项: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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