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协商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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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协商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六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一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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