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抗诉 [案例分析]该案检察院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docVIP

检察院民事抗诉 [案例分析]该案检察院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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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抗诉 [案例分析]该案检察院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

检察院民事抗诉 [案例分析]该案检察院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 [案情介绍]2000年11月,A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A县支行(以下简称A县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谢某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该行所有的坐落在A县城下南街5号的营业房转让他人,要求检察机关监督。A县检察院经调查查明:1998年12… 张某今年42岁,其妻赵某于3年前病故,岳父母唯赵某一独女,并长期与张某一家生活,帮其一同抚育儿子与料理家务。今年5月,张某步行于国道时被孙某所驾驶的大型货车撞倒,医治后经鉴定为伤残三级甲等。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男,于2013年底,与另外两名同案犯先后多次购买“伪基站”设备,承接商业促销短信发送业务。其三人利用“伪基站设备”,通过借助汽车缓慢移动的方式,每天工作大约9小时,日发短信20万条左右,累计经营数额在15000元到2400… [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A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A县支行(以下简称A县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谢某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该行所有的坐落在A县城下南街5号的营业房转让他人,要求检察机关监督。 A县检察院经调查查明:1998年12月10日,A县支行未经行务会、行党组讨论,未报上级银行批准,不经评估,擅自将其下南街5号营业房103.15平方米以5万元的价格卖与该县某镇农民陈某;同月30日,买卖双方又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房价款为15万元。同日,A县支行收到陈某房价款15万元。1998年12月,A县支行为陈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书。1999年1月,A县支行用1998年12月10日作价5万元房屋买卖协议,到A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因房屋转让价格与实际房屋价值不符和协议上未加盖A县支行公章(仅有该行法定代表人谢某的私章),A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停止办理产权证。 2001年4月,A县检察院以A县支行转让的该房屋属国有资产,转让前未进行资产评估,亦未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和审核,更没有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且双方共谋偷逃国家房产交易管理税、费等为由,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A县支行与陈某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确认之诉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和有关方面的关注。就本案的实体处理来讲,二被告买卖房屋的转让行为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后,按各自过错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无异议。但围绕A县检察院能否作为本案的民事原告?即是说检察院具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A县检察院作为本案原告不具有适格性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该法条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虽是国家机关法人,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就本案而言,A县检察院与A县支行和陈某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被告所损害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国家赋予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门),因此,确切地说受损害的应是A县财政局,按照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虽然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民诉法对监督的方式方法、操作规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因此,A县检察院作为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越了法律监督职权范围,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由A县财政局作为民事原告向法院起诉,才具有适格性。 二、A县检察院诉讼主体合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从有关法律规定的历史变化来看: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重要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或者参加诉讼。1957年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又作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国家起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职责有义务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当其检察院认为有人采取非法手段或行为侵占国有资产时(尚不构成犯罪),选择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达到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目的,是符合宪法有关立法精神的,也正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因此,A县检察院诉讼主体合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案情结果] 庭审中,A县支行和陈某均辩称:起诉机关A县检察院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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