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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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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摘要: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是草案中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待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究竟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摘要:克罗齐是20世纪著名史学家。在批判客观主义和实证主义思潮中,克罗齐提出了“历史与哲学同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等史学理论观点,对西方以及中国的史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中国史学发展面临深刻危机,克罗齐的史学理论思想对于中国史学摆脱危机…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缄默权(即条文中的“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的发展历史、立法意图的探析,阐述其对美国司法制度中确保程序正义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并分析其价值,说明我国确立“拒绝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关键词:缄默权;拒绝…    摘 要: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是草案中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待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究竟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更合适?本文将对其逐一进行分析,以期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20-02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多起环境公共事件,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以及三鹿奶粉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人们期盼着能有人或组织站出来,基于公益而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很难被受理。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然而在《民法》中又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而通常情况下,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既没有能力收集证据,又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于是,受害者因无法在行政与法律中找到出口,而转向群体性事件的例子便不少见。谁能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在法律中明确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回应,2011年10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是草案中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待明确。究竟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更合适?对此,法律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一、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争议焦点    对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有的学者将公益诉讼定义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在这一前提下,依据提起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与地位,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狭义与广义的划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则既包括了前者,又包括了任何个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对公益诉讼概念界定产生巨大争议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对谁有资格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没有产生共识,对公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能否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问题争论不休。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解决现实案件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要课题。    二、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研究    (一)公民能否提起公益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征集意见后,不少专家提出,为了防止“滥诉”情况的发生,个人不应成为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保护公共利益实质上是公民个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分子参加社会管理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在环境、食品安全、反垄断、牵涉国家利益的诉讼中也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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