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评网 【法帮时评】不管“于情于法”,都不能死抠法律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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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网 【法帮时评】不管“于情于法”,都不能死抠法律文本!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法帮时评】不管“于情于法”,都不能死抠法律文本!”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法帮时评】不管“于情于法”,都不能死抠法律文本!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在妻子脑死亡之后继续坚持治疗,导致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详细]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错。 但于法的同时也应于情,立法的初衷不是死抠法律文本, 法帮说法 妻子死亡,超过了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48 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 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 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 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随着时间推移,此一条款的伦理风险不断显现。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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