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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四川师大学成都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处 发表时间: 2013-6-9 点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教职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其他形式的科研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同时保障学院、系(研究所等,以下并称“系所”)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院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以及我院教职人员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政府、企业、基金会之间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凡以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的名义或以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财务处帐户。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全院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为学院各系所单位的横向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开发服务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等相关事宜,按《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院科研字〔2012〕11号)执行。同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及协议审查登记表》(见附件)。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院将依据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系所单位和科研处汇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对未达到要求的,学院将责令其整改并暂时冻结其剩余经费,整改通过后,剩余经费继续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验收报告、委托方或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或双方共同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由科研处按照规定对相关科研资料进行归档。  同时,科研管理部门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填写结题通知单,经科研处审定后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签订的、以成都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院账户的款项。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应转入学院帐户,由学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科研处协助财务处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同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到账的横向项目予以编号,并通知财务处拨款;财务处依据横向项目编号建立对应财务账号。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字〔2012〕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使用学学院资产(即利用学院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并由学院提供信誉担保及发给相关证书)的项目,学院从经费资助额中提取10%的管理费;对无须使用学学院资产的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院内教职人员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科研字〔2012〕7号)第十七条第五款中涉及的横向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调整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30%用于科研奖励(其中15%待项目结题后支付),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院内教职人员介绍(联系)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介绍人(联系人)可从到账经费中提取10%用于中介费,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对于介绍或联系成功的横向科研项目,将核算成科研工作量。若介绍或联系成功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者,可申请减免或抵消部分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如需转拨,经科研处审批后办理生效。 第二十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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