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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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文章标题: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__市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在群众中得到了广泛赞誉,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于XX年3月成立,从XX年7月起,妇女维权站的工作人员作为__人   民广播电台“妇女维权热线”栏目的特约嘉宾,通过“维权热线”为广大妇女姐妹解答疑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自妇女维权站成立和妇女维权热线开通以来,__法律服务所免费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代理300余件,其中援助案件36件,减免费用8000余元。   在妇女维权实践中,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工作人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为什么经过法院判决的非法侵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却在村子里执行不下去?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是应该被看作一个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作为平等参与的主体?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比如土地承包政策或流动人口政策,男女都可以同样受益吗?为什么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的今天,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目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数量远远不如男性。   二、总结经验,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创新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2001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2、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发挥妇联群团工作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3、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公安机关不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管不得,而应积极的介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并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建议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   4、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构筑法制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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