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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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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 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并非一蹴而就。( 2) 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4) 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前者处于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 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 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近代以来,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此外, 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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