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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违法占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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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违法占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违法占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 曹旭东 ? 【中文关键字】违法占地;行政执法权 ? ??? 当前,违法占地建房现象蔓延,土地违法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多,执法难度大,无论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层面均出现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仅就土地违法案件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涉及到的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 ??? 一、关于违法占地现在及立案查处中的问题 ? ??? 违法占地建房行政案件主要是村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搭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 ??? (一)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处理难度问题 ? ??? 违法占地必须具备2个要件:(1)有违法事实,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2)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过国土部门批准。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少数村民并不知道占用自己的责任地建房还要批准,由于国土执法对违法占地处理不及时,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相互影响,逐步蔓延,呈现违法占地发案多、立案查处少,查处多、复耕少的问题,土地被蚕食日益严重,究其原因如下:一是重视不够,没有做好乡、村总体规划;二是土地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执行力度不够,少数土地执法人员有怠于执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不斗硬;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民心;四是县、乡土地管理脱节,没有形成多管齐下机制,对土地违法案件没有能够及时调查处理。五是相关土地法律制度滞后,特别是国土执法措施等操作性规定,不能适用形势发展。笔者认为,存在上述原因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治和完善机制。 ? ??? (二)立案查处不力的监督问题 ? ??? 怎样才能启动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查处,是土地违法中一个基本问题,实践中只要不影响国家建设、不影响征地搬迁基本默许,放纵违法,如何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法框架内用好用足法律权限,加强违法占地的监督检查、立案查处是处理违法占地必须讨论、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该条文操作性不强,至部分违法占地案件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国土部门在立案上进一步完善落实土地违法的报案登记、举报制度,避免盲点,规范对违法占地没有立案查处的监督。国家在相关土地法律制度的设定层面,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监督和责任查究。同时有针对性加强打击力度: ? ??? (1)区域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如果范围过大难免产生选择性执法,容易误导为执行不公,针对性执法,在违法占地人中攀比。 ? ??? (2)加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 ??? (3)纪检部门介入查处。 ? ???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操作中的问题 ? ??? 责令违法占地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占地行政案件中的一项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土地行政执法中的必备程序。 ? ??? (一)责令违法占地人停止违法行应当由国土部门实施 ? ??? 改正违法行为实质是纠正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国土在履行土地监察或者是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制止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谨慎用处罚,减少违法行为人损失的一种变通措施,国土部门责令决定并非为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是恢复性改正行为,责令行为人自行改正是要求其实施积极行为配合依法行政的一项行政命令。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读为行政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在对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应该先行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实施实践中,由于土地法赋予国土部门制止措施不具体、不强硬,使得这一程序几乎流于形式。实践中,国土部门基本无从下手,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瞪眼看着继续施工,停留于书面的通知或者决定,使得行政执法非常尴尬。 ? ??? 从行为的行政分析,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在法律属性上应该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国土部门在发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性质上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不涉及强制执行权问题。对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占地行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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