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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关于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有关情况说明.docVIP

I关于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有关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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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有关情况说明 一、调查范围 (一)调查范围覆盖省级、地级城市和市辖区、县级城市,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状况调查同时覆盖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级城市包括地级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州、盟、兵团师部;县级城市包括县、县级市、旗、兵团团部。 (三)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区,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按照相应行政区划的层级进行统计填报。 二、填报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填写《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状况调查汇总表》(下称“附表2”),报县级城市或市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县级城市和市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住房保障管理状况调查表》(下称“附表1”),并汇总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填报的“附表2”后,将“附表1、2”一并报地级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地级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附表1”本级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状况,汇总填写“附表1” 管理任务;分别汇总填报“附表2”和《市县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状况调查汇总表》(下称“附表3”)后,一并报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附表1”本级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状况,汇总填写“附表1”管理任务;分别汇总填写“附表2”和“附表3”。 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填报的“附表1、2、3”及分析报告放入“××省调查”文件包、将各地级城市(直辖市将所辖区、县)填报的“附表1、2、3”和分析报告放入“××省汇总”文件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报部住房保障司。 三、指标解释 (一)关于制度建设 1、“综合类”指文件内容涵盖两类及以上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综合性文件,包括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单项保障住房性住房管理制度,对照分类填写。 2、“考核奖惩制度”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约谈、问责的专项管理制度。 3、“监督制度”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专项管理制度。 4、“文件数量”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住房保障管理相关文件个数,非印发的文件份数。 (二)关于机构建设 1、“管理机构”指政府部门中直接从事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如:×××住房保障局,或者×××局住房保障处(科),等等。住房保障局以下各部门不统计填报。 2、“实施机构”指受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具体管理事务的操作机构,如×××管理中心,等等,企业性质的机构不在统计范围内。 3、“独立”机构指专门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如×××住房保障处(科),等等,住房保障局以下各部门不重复填报。 4、“合署”机构指具有住房保障工作职能部门还具有其它工作职能的部门。填报时须如数填报合署机构的名称,如×××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监管处,等等。 5、“临时”机构指未获得政府职能和编制批复,而由其他部门临时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职能的部门,如×××房改办,等等。 6、“专职”人员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在编人员。 7、“兼职”人员指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中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主要是在“合署”机构内工作的在编人员);或者在其他工作机构中,从事其他工作的同时,还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分管工作的单位领导不纳入统计。 8、“临时”人员指在“临时”机构内工作的人员,或者由其他单位借用、聘用从事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含挂职人员等,均为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外的人员。 (三)关于管理任务 1、“已分配”指截止统计时点历年累计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第3条解释统计。 2、“待分配”指截止统计时点历年累计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分配,以及已建成但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第3条解释统计。 3、经济适用住房指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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