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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塔城地区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援疆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援疆干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援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6]44号,新党组通字[1997]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第一条 援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除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以地委管理为主。 第二条 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援疆办)负责援疆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援疆办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对援疆干部和援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 第三条 援疆干部联络组为援疆干部内部管理机构,在援疆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联系、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援疆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除成立联络组外,地直单位和各县(市)均应成立联络小组。 第四条 各县(市)援疆干部由县(市)委协助管理,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援疆干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搞好民族团结,增强做好援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六条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成地区与所在单位、部门及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往来、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利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灵通、交往广泛、专业技术水平高等优势,积极开展项目编制、项目引进、项目管理、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医疗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制定援疆工作三年规划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每年度工作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计划、总结、汇报、个人资料上报受援单位和地区援疆办备存。 第九条 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区情和受援单位、部门情况,围绕地区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条 积极参加受援单位开展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时向单位党组织和援疆干部联络组汇报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学习、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职务调整,分工变动,重要成果,职称评定,援助项目的意向、计划及落实情况,选派单位的要求和建议等; (二)有关个人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处理,派出单位领导来访,家属子女探亲等; (三)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援疆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联络组长和地区援疆办。 第三章 受援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制定并落实主管领导亲自抓援疆干部工作责任制,负责援疆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及重大事项的报告。根据援疆干部的专业特长,科学分工,明确职责,高度信任,保证有职有权,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援疆干部工作、学习、生活、党廉等各项制度,组织理论学习,抓好业务培训,严格管理,确保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不出问题。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生活,及时解决援疆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援疆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援疆干部所在单位要及时收集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评比、个人总结、单位鉴定、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材料报地区援疆办。其他材料可随时报送。 第十五条 建立援疆干部谈话谈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话谈心活动,认真听取援疆干部反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援疆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一进行。援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援疆干部,加强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援疆干部考核考察工作,并提出任用、调整、考核定等、职称评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援疆干部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援疆干部应努力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过好“思想关、工作关、生活关”,主动融入社会生活和工作实践之中。 (一)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在促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及发挥专业技能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到群众中去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三)自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主动和当地干部群众交朋友,搞好民族团结; (四)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地区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有关规定,不搞特殊化; (五)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做有损援疆干部形象的事,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 (六)未经地委主管领导和受援单位领导同意,援疆干部不得接受地区以外单位的邀请从事讲学、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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