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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复习国际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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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复习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200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国内法 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更多是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节 大陆法系 西方国家的法制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第三节 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上,而且二者在法律的结构、范畴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 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2)成文法也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2)成文法。 第二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代理法是指规范代理制度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理关系已成为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特别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人等,其中许多代理人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为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依代理法的规定,如果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有拘束力,由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本人享有和承担,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基本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一般是基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合同确定的。确定这种代理关系的合同有多种,如委托合同、代理合同、雇佣合同等。在这种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本人与代理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内容。但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则将委任与授权行为加以区别,认为委任调整的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授权则调整的是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这种区别的结果是,即使委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授权行为仍然存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本人对此仍须负责。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大陆法与英美法有所不同。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把代理权产生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另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委托代理或意定代理;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当本人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权。享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对公司法人具有代理权;②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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