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复习指导简答论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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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复习指导简答论述

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②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③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不侵犯原则。③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①构成说。②宣告说。2、承认的实际效果。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①和平利用南极。②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③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④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7、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辖权: 答: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①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②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8、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①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②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③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③受害者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1、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②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③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④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②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③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④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①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②违反自由同意。a错误。b诈欺。c贿赂。d强迫。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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