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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06]92号   为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江苏实际,抓紧编制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保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   (三)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太湖流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省印染企业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从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化工、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五)省政府制定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六)设立省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省的化学需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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