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委会指导规则2010.1.1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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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委会指导规则2010.1.1施行

各小区物业服务处:为了营造和谐温馨的节日气氛,中正物业各服务中心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对各个小区进行节前大扫除及挂灯笼、贴福字,希望业主朋友们在新的一年里红红火火,团团圆圆,过一个温馨祥和的龙年。   ? 2012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提升我区的物业服务水平,现将春节期间各物业小区气氛环境布置加强安全消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一、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工作。以春联、宣传横幅、鲜花、灯饰、旗饰、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做好春节元宵期间小区的气氛布置工作,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春节的文化内涵,结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特点,积极与所在社区对接,认真组织筹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浓郁的节日气氛。  ? 二、做好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护,使广大业主度过一个舒适、整洁、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09-1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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