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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规则(示范文本)修改版
附件3: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条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第条第二章业主大会第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全体业主组成第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四)物业服务费;(五)决定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的、收益方案;
决定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十)监督的使用与维护,业主、使用改变和撤销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条(业主大会)业主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持不同意见的不得抵制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第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2、3、第条(业主的职责)
第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第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一)设投票箱:在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社区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社区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社区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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