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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守儿教育政策分析
中国留守儿童教育政策分析
2010.3
伴随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与管理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为促进留守儿童发展,中央和地方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各地学校和社区进行了不懈探索、形成了多元化关爱模式。为正确认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现有留守儿童政策进行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本研究着重于政策分析--通过对留守儿童政策文本和实践模式的梳理,剖析现有政策之优劣,提出留守儿童政策的努力方向。研究资料主要来自三方面:(1)2005-2007年,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在中国五省实证调查和田野访谈中获得的信息;(2)2007年2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为课题组提供的中国部分省市留守儿童政策文本;(3)2007年3-4月,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成员从网络和报刊杂志搜集的有关各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12月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对湖北、安徽、河南、四川、河北等五省留守儿童的实证调查。在此调查基础上,我们对中国五省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状态与儿童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有了比较深刻理解。作为后续研究,留守儿童教育政策分析着力于讨论政策设计与政策实施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需求的满足程度。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1)政策描述;(2)政策分析;(3)政策建议。
一、政策描述
总体看,中国目前各地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中央政策法规”、“地方政策文本”和“典型关爱模式”。
(一)中央政策法规
1、关于农民工地位与权益保护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
上述政策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给与清晰定位,这种定位为农民工子女(包括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这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与健康发展不仅是教育系统内的事务,更是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包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作了重要指示。《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但它们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对父母监护责任重要性的规定以及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重要性的强调,为农村留守儿童政策制定提供了明晰的方向。父母外出打工并不能懈怠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始终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3、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
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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