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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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统一规范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通信存款的寄存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及遗忘账户的密码等挂失业务。挂失业务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三条 不记名式的存单(折),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如客户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实为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银行可依据文件办理。 第四条 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挂失已满规定期限,同时经核实无误为客户办理换发新折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挂失未满规定期限,客户主动取消原挂失的称为撤销挂失。 对已被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可受理挂失申请,解除或撤销挂失不改变账户挂失前的冻结止付状态。 第五条 在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或挂失失效(临时挂失)后账户内的个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挂失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存单(折)的挂失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临时挂失 (一)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申请临时挂失。客户可在联网网点办理临时挂失。 (二)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预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 (三)核心银行系统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分为凭证挂失与账户冻结两步操作,挂失仅对凭证而言,冻结仅对账户而言。 客户到柜台办理临时挂失时,柜员进行凭证临时挂失与账户临时挂失冻结处理,在确认个人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凭证挂失手续,并登记手工挂失登记薄。 如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或仅办理账户临时挂失冻结,柜员可根据客户要求办理。对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的,柜员应提示客户,账户活动仍存在风险,柜员应在挂失申请上注明“客户要求不冻结账户”,并在旁边加盖柜员私章。 (四)客户通过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申请的临时挂失,系统自动完成账户临时挂失冻结。 (五)客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之日后五天之内,到银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在申请日次日算起的第六天自动失效。 第八条 正式挂失 (一)存款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到原开户网点柜台申请正式挂失。申请正式挂失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所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特殊情况下: 1、对存款人死亡,财产继承人需要挂失时: (1)存款人的财产继承人应持存单(折)、有效的财产继承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相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009年版)》(中银个总(2009)164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核心银行系统投产行。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个文[2006]130号)对前述投产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生效,试行期为一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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