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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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 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 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 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 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七条 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 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 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 第九条 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根据被授权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条 超过被授权行权限的业务应向总行报批。被授权行应对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 二、卖方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在我行的授信、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及业务纠纷情况等。 三、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简析。 四、债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 五、被授权行的基本意见。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受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 三、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 处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 二、遵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原则。 三、标准化操作的原则。 (一)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及相关制度进行标准化操作。 (二)如需对标准业务流程及业务协议进行调整,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三)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中国银行保理系统用户手册》。 国内保理业务品种 第十三条 国内综合保理 一、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买方的信用风险。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可由我行两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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