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第六医院南沙分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操作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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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第六医院南沙分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操作细则

2013年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南沙分院 医疗质量与安全操作细则 主题内容 医疗安全 医务人员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临床医生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护理服务要求 医技服务要求 一、医疗安全 1, 成立急诊急救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科室主任及医生为组员,护理药械及后勤共同协作,切实保障医疗急诊急救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医务人员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1. 所有在班各岗位人员未经请假不允许擅自脱岗,任何人在上班时间有确实有特殊事情确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要经部门组长同意后并报医务科长同意及行管科长备案方可离开,各部门主管要严格把关。 2. 外出出诊医生护士要分别向同班医生和同班护士作简要口头交班说明方可出诊。 3. 属于工作时间需要就餐的情况,不允许上班时间外出购餐,打电话叫餐者,在能照看到自己本职岗位的地方就餐,若在食堂用餐应当在业务许可及有相同类别岗位人员顶班后方能就餐,各岗位人员在直接主管的协调下合理安排用餐时间,交错用餐,不允许同时用餐。 二、医务人员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4.. 所有医务人员手机在上班时间要始终不离身,以保证通迅畅通,尤其是临床医生(早7点到晚上11点手机不能关机)、病房值班医生和各科主任(24小时开机),如发现一次有事未打通电话处罚30元,由此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内线电话需要无条件及时接听,接听前先向服务对象礼貌性说明后方可接听。 5. 对于外带静脉注射白蛋白,外带进口注射针剂、超出广州市的外带注射针剂一律委婉拒绝注射,有处方病历也不能注射;所有需做皮试针剂必须在我本院护理部工作人员监管下注射;对要求开出需做皮试的针剂带走如:青霉素,头孢类,破伤风抗毒素等一律告知需到上级正规医院注射,对其他不做皮试的针剂医嘱要告知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注射用药,并且一经开出的针剂,任何情况下不允许退药。本院只接受上级医疗机构有病历、处方、注射单之一或多项文书的患者代注业务,同时符合药物字迹清晰,包装完整,未出现浑浊沉淀等情况。一般私人门诊带来的药品委婉拒绝注射。 二、医务人员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6. 药物不良反应(包括口服、输液),输液反应,过敏反应,病人处理记录详细登记于护理部一个专本,处理当班医生护士签字,由护士长监督执行,医疗科长督导落实,如是药物不良反应同时24小时要书面报 药械存登,属于转诊要填写转诊卡并24小时内书面报医务科长处登记。 7. 本院实行所有头孢类、青霉素类、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要求进行皮试后用药,并实施同药皮试液作皮肤过敏试验,更换批号或超过三天未输均需重新皮试,医生和护士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然后进行皮试和输液。 三、临床医生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1..临床医生在发热病人注射单上写明体温以便于护士观察,重要病情要当面交待护士 2. 输液患者或者需要观察的患者医生一定到病房巡视至少一次,危重病人要多次巡视。 3. 发现传染病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报防保科专职医生。 4. 临床医生接诊时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婚姻史、生育史、月经史。 5. 实行告知性医疗,包括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药物副作用等,及时签订医院规定的各项知情同意文书或者口头告知。并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会诊、转诊情况。及时随访、记录。 6. 对疑难危重患者,会诊医师和辅助科室接到邀请后及时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诊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现场。 7. 在给患者进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聊天、打电话等,态度要和蔼、亲切,要耐心倾听患者对自觉病情的陈述,不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 8. 不能相互攻击、相互坼台,不负责的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会,不能将院内讨论的有关患者的情况擅自不负责任地向患者或家属透露。 三、临床医生医疗安全要求与细则 9. 未满周岁的儿童,要在处方和注射单上手写月龄及体重,,3岁以下特别是不足1岁的患儿,病情严重的(告知医务科及院长同意后)及时转诊,对于未满14岁儿童来就诊者一律需有成人陪护方可接诊,但可以购药,前提是药剂人员需预先获得儿童家长的电话后详细告知其家长儿童在本中心购药情况并详细说 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0. 对3次就诊以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要请示上级医师会诊或者报告给医疗科长庞晓东、院长李枣昆,必要时转上级医院。 11.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治疗后出现反应要认真对待,不能凭经验去判断、不能凭主观去判断(比如:这是没有吃早餐的缘故、这药打了就会出现这样的反应等)要严密观察,加强巡视,积极做好随时抢救患者的准备。 12. 对危重患者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凡来就诊的危重患者或者治疗过程中出现危重情况首诊医生必须无条件第一抢救者,同时按照本院急救流程操作。 13. 需要马上执行或者延缓执行的医嘱要向护士交代清楚,不能导致延缓或者提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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