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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水污染治措施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7-30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稀释:指须经处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业废水、泄放废水、未接触冷却水、迳流废水或污水,于废 (污) 水处理设施前与无须处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废 (污) 水或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混合者。 二预防管理措施:指为防止或减少物料贮存区、雨水迳流区、运输、制造及物料处理区、装卸作业区及污泥与废弃物处置区之污染物,因雨水冲刷、倾倒泄漏,不当处置或异常事故而进入水体,所采取之设置设施、处理及处置方式、操作及维修程序、禁制作业、纪录报告及其他管理措施。 三贮留:指将废 (污) 水留置于不属废 (污) 水处理设施程序单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内。 四绕流排放:指废 (污) 水未经其正常操作时应流经之处理设施单元而排放。 五废 (污) 水以海洋放流管线排放于海洋:指以管线输送废 (污) 水排放于离开海岸之海洋。 第 3 条 事业废水类别如下: 一作业废水:指事业于制造、加工、修理、处理、操作、冷却、冲洗、逆洗、治疗、提供服务、畜殖、自然资源开发过程或其他作业时所产生与人或物直接接触之废水。 二泄放废水:指自事业循环用水中泄放,以减低循环过程累积于用水中污染物含量之废水。 三未接触冷却水:指于热交换管线内专供温度交换之水。 四迳流废水:指因雨水冲刷户外设施、建筑物表面或户外作业环境之地面及原物料,而产生带有污染物之废水。 前项第一款所称之物,包括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弃物、废气、动植物或其他物品。 第 4 条 事业应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其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预防管理措施目标。 二推动预防管理措施之人员任务编组。 三污染物进入水体之确认。 四意外事故纪录及报告。 五化学物料相容性检讨。 六环境整洁作业。 七预防性维护规定。 八一般检查及记录。 九安全检查。 一○与预防管理措施有关之员工训练。 一一其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区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第 5 条 事业应依下列项目采取紧急应变措施: 一警报方式。 二通报方式。 三使用中或贮存之废 (污) 水大量泄漏、倾倒时,其操作异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及污染物清理方法。 四生产、服务设施或废 (污) 水处理设施操作异常、故障或意外事故,致产生废 (污) 水量超过废 (污) 水处理设施之最大处理量者,或有超过本法所定标准之虞时,其污染物清理及减轻危害之方法。 五属注入地下水体或排放土壤者,其废 (污) 水因故无法注入地下水体或排放于土壤时,致有大量泄漏或超过处理标准者,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减轻危害之方法。 六属委讬处理废 (污) 水者,受讬者因故无法处理废 (污) 水或于废 (污) 水运 (输) 送阶段发生意外事故时,委讬者之紧急应变措施;受讬者因故无法处理委讬者之废 (污) 水时之紧急应变措施。 七属以管线排放废 (污) 水于海洋者,其管线设置异常之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减轻危害之方法。 八属回收使用废 (污) 水者,其废 (污) 水因故无法回收使用时,致有大量泄漏或超过放流水标准时,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减轻危害之方法。 九为降低污染排放所采取停止操作、减产或其他措施之情形。 一○紧急事件纪录及报告。 一一参与应变人员之任务编组、外部支援及其训练事项。 一二紧急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之水体监测计划。 第 6 条 废 (污) 水处理设施应具备足够之功能及设备,其规定如下: 一在最大产能或服务规模下处理废 (污) 水,均能使放流水符合本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能处理生产或服务设施可预见之异常作业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负荷。 三设施中易损坏且不易换装部分应有备份装置;易损坏零件应有备品库存,且其调度备品修复或损坏修复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具独立专用电表。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之功能或设备。 废 (污) 水处理设施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其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应设置独立专用进流水累计型流量计测设施。但设置有实质困难,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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