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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退货管规定
产品退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已销产品的退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产品退货管理规范化,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用户使用我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用户收货后,经检验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三条 由于运输造成包装破损严重,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发错货或送错货,但未超过退换期的产品。
第五条 因经销商破产或资金发生困难用于抵账的产品。
第六条 因销售策略原因或其他确需退货的产品。
三、职责
第七条 业务发展部、外贸部负责提出退货申请并实施,质量检验部负责对退货产品的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退货产品帐物相符情况的控制和检查,仓储部门负责退货产品的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制度有效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四、退货操作流程
第八条 因产品质量(包括外包装破损)原因造成的退货,由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授权人填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表明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退货原因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根据批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因经销商破产或资金发生困难等原因造成的退货,由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授权人填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表明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退货原因后,报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根据批准意见办理。
第十条 因销售策略或发错货等原因,但未超过3个月期限的产品退货,报分管销售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在未接到公司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前,应禁止办理退货,仓库保管员也应拒绝收货入库,否则视情节情况,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领导的处理意见,对允许退回的产品,待产品到达仓库后,由业务发展部、外贸部、质量检验部、财务部人员及仓库保管员共同进行清点,业务发展部、外贸部应根据清点情况认真填写“产品退货清点表”,并建立产品退货台账备查。
第十三条 业务发展部、外贸部应对退货单位的准确性及返回原因负责,仓库保管员应对退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负责,质量检验部对所接受产品的外观质量状况负责。财务部负责核对退货产品与“产品退货申请表”所列与退货产品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准许放置退货产品区。
五、退货产品的处置
第十四条 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产品,如外观无明显变化,质量检验部应于2个工作日对退货产品作出检查结论,若同意继续销售,仓储部们应放置于产品合格区,填写库卡标识。
第十五条 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产品,若外包装破损严重或经过长期存放,质量检验部应于2个工作日对退回的产品作出检查结论,达不到入库标准时,业务发展部、外贸部应及时下达翻箱工单进行翻箱,翻箱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准予入库放置于合格区继续销售。
第十六条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产品,质量检验部应于3个工作日,对退货产品作出检查结论,并按质量原因更换零部件,业务发展部、外贸部应及时下达翻箱工单进行翻箱,翻箱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准予入库放置于合格区继续销售。属外协件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应按质量索赔流程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退货产品因质量状态较差,即使返工返修也无法达到销售标准时,由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提出的处置意见,报分管财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处置。
六、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是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第一责任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产品退货流程和考核细则,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部要不定期的对成品库进行检查,如发现成品库退货产品区存放未有处理意见的退货产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务发展部、外贸部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成品库进行综合性检查,发现成品库退货产品区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管理混乱,在实施考核时可加大扣罚力度。
第二十条 为强化管理者的责任,在经济处罚时,按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60%,直接责任人承担40%的原则实施。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原规定取消。
附:《产品退货申请表》、《产品退货清点表》各一份
附表一:
产品退货申请表
退货
单位
信息 退货单位 单位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退货
产品
信息 退货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退货
原因
授权填写人: 部门领导审核:
处理
意见
销售副总或总工师:
总经理: 批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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