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该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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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该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资料).

安乐死定义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死亡的病人的主动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六版系指对于患有无法医治又不能承受疾病折磨而自愿接受医学帮助立即平静地加速死亡的行为。——《新编实用医学词典》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4年出版语源于希腊,现指病人患有绝对不治之症,且已濒临死亡,痛苦难忍的情况下,为解除其死前痛苦,基于病人的真实意愿,经过严格的鉴定和审查后,由专业医师采用适当的医学手段促使病人无痛苦的终结生命的全过程——《中华法学大辞典》荷兰:(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痛无法忍受的折磨;(3)主治医生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 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荷兰经验不能借鉴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r安乐死J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中国情况1.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很多是小病发展成大病或绝症在未治疗患者中, 城市居民因经济困难未治疗的比例为36%,农村居民因经济困难未治疗的比例为39% 。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41%。当下我国医务人员的整体职业道德状况和社会的道德风尚还不足以达到实施安乐死所要求的程度。医患关系紧张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 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 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 42件, 打伤医师5人; 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 81万元, 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生命权定义人身权利的一种。指自然人具有的保护和维持其生命,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权利。是杀人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负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将非法侵害人杀死,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犯人不能以维持自己的生命为由,而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法学大辞典》个人保有作为一个/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8%87%aa%e7%84%b6%e4%ba%ba自然人的各种生理、/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5%bf%83%e7%90%86%e7%89%b9%e5%be%81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利——《/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4%b8%ad%e5%9b%bd%e4%ba%ba中国人权/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7%99%be%e7%a7%91%e5%85%a8%e4%b9%a6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死亡权对方同学说我们有选择如何死亡的权利,可是对于这种权利您方没有任何的资料说明其存在,只有断言,没有论证。您方只是根据“生命权”这个概念作出推论。好,那我们就考证一下生命权究竟有否包含您方所说的这层意思。我国提到生命权概念的主要是《民法通则》98条以及今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但其中都没有对生命权作出具体的阐述。但在《刑法大辞典》以及《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都给出了词条,其中都是说明“延续的权利,不可被剥夺”。而在世界范围内,您方所说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只是提到生命权,但是在其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才给出了具体解释,是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所以其实死亡权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因此您不能以对一种权利的伸张作为安乐死的需求性。不让人安乐死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只能说人有死亡的需求,但能否满足要视情况而定。民意调查支持正方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非常有限,一般调查都是问“您是否赞同安乐死/当一个人病入膏肓…”,但当问及“一个病入膏肓的患者由于担心成为家庭的负担或者觉得苟延残喘没有意义而想要结束自己生命,超过半数表示了反对。治愈无望2009年12月28日,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25岁的妮卡·奇特温自8岁起就被医生诊断为某种癌症,经过漫长的化疗及手术后才发现被误诊,不仅耽误了她真实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她终生失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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