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38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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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8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   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4   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   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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