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熊掌”兼得- .doc

  1. 1、本文档共7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鱼”与“熊掌”兼得 “鱼”与“熊掌”兼得 ——浅谈教育法规的并行 龚光辉 【内容摘要】教育部部委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后,由于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加上部分媒体的刻意炒作等客观原因,致使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仍呈上升趋势,严重地困扰了学校工作和阻碍了学校发展。为此,地方教育部门纷纷“五令三申”安全至上,甚至牵涉到“帽子工程”,采用“一票否决”制,明令禁止学校开展各项有一定危险的户外活动;连有关教育法规规定要开展的有益于锻炼、培养学生身心的但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如配合教育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教育学生热爱大自然,陶冶学生高尚情操的踏青秋游等活动)均一并取消,以此祈求“平安”!大有“因噎废食”之势!此举严重地违反了《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将对学生的“显性”伤害转为“隐性”伤害,剥夺了所有学生成长过程中应接受的必不可少的有益的教育的权利。 笔者以为,兼得“鱼”与“熊掌”,“以人为本、以德治校、依法治教”方为上策!一方面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依照《意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多种教育法规并行,防止对中小学学生的“显性”伤害转为“隐性”伤害,避免出现“驼子进棺材——这头压下去,那头翘起来”的尴尬局面,二者决不偏废!使教育的效益最大化,使学生、学校、家庭、社会获得最大利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素质教育法规并行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教育法规也陆续颁布实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教育工作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尤其是教育部部委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这些立法基本上改变了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的渠道。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校、家长以及司法界的认可。 但是,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有的是学校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推脱责任,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有的则是家长认定孩子只要离开家到了学校,就要求学校对学生承担全天候的照顾责任,出了事就应由学校负全部责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五令三申“安全第一”,实行校园安全“一票否决”制,并牵涉到“帽子工程”。由于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加上部分媒体的刻意炒作等,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为不知所措,有的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有的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推卸责任,进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使学生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碍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对此,许多地方教育部门“吃一塹,长一智”,纷纷明令禁止学校开展各项有一定危险的户外活动也就不足为怪了。更有甚者,连有关教育法规规定要开展的有益于锻炼培养学生身心的但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如配合教育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教育学生热爱大自然,陶冶学生性情的踏青等活动)均一并取消,以此法祈求“平安”!(其实只要组织得当,防范慎密,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恐怖!)。有的“聪明”的学校甚至将本该由学校组织实施的社区调查实践活动都推给学生家长来完成,家长对此颇有微词却又无奈。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看来绝非“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惊吓偶为,而大有“因噎废食”之势!何况此举严重地违反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已将对学生的“显性”伤害转为“隐性”伤害,剥夺了学生成长过程中应接受的必不可少的有益的教育的权利,(“显性”伤害指看得见的身体伤害;“隐性”伤害指看不见的身心伤害)。长此以往,学生在家是皇帝,在校是上帝,受宠百倍,娇贵无比,与“笼中的金丝鸟”无异。此举既有悖我国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精神,又十分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寻找一个平衡点:怎样既有利于学生的全方面发展,又有效地预防控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出现“驼子进棺材——这头压下去,那头翘起来”的尴尬局面,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以为,“以人为本、以德治校、依法治教”,兼得“熊掌”与“鱼”方为上策!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素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mcplj19837000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