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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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试 行)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评价。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 考核对象 总分值 达标等级 1 施工单位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2 监理单位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3 建设单位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4 工程项目 100 70分以下,不达标 70(含)—90分,达标 90分(含)以上,示范 2.2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 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 ∑(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建设单位得分×0.2+————————×0.2 + ———————————×0.6 监理单位个数 ∑施工单位合同价 2.3.5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C=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注:1.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扣5分。2.项目考核评价次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次数(含复查不达标的次数)。3.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和施工现场得分均应达到70分(含)以上,否则不达标。4.按照本标准开展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单位可在相应考核项目内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该考核项目规定的权重分数。5.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 在确保本标准表格(附后)中类别及权重不变的情况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考核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非黑体字考核项目)。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4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安全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达标考核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6.1 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评为不达标等级,建设单位及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评为不达标等级。 6.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 6.3 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7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将组织开展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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