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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印章的管理
第二讲 公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一、历史回顾 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 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公用印章种类 ㈠公章:一个单位的正式印章,具有法定的规格、确定的外形、尺度和样式。 ㈡专用章:专用章除刊有机关或单位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用途,超过这个范围就没有法律效力。 ㈢缩印:是一种按照正式印章有比例缩小的印章。它适用于小型票证,不能作为正式印章联系工作和出具证明等。 ㈣钢印:用在粘贴照片的证件与证件的骑缝上,表示证件与照片相吻合,或用在连接的票证上。不能独立使用,不能用钢印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标志。 ㈤领导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单位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有些凭证不仅要有单位印章,还要有领导人名章才能生效。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做到: 1、确切了解用印内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不允许不看内容盲目盖印。 2、审核是否符合用印手续。 3、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后按要求盖章。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4、 一般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需要盖印时,要经校长特别批准,编号登记,留有存根。 5、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印章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6、 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确保盖印清晰。 ?7、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或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个别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刊国徽。 (七)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间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国务院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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