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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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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是在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按季、分月编制。
第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包括“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
其中,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的汇总。
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由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 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三)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四)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务处统一制定的《兰州大学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第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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