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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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规.

医疗保险 1、个人缴费 (1)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比例:2%。 2、单位缴费 (1)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的基数。 (2)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为2%。 1、个人缴费 (1)基数:2005年度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6099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1220元的,以1220元为缴费基数。 (2)比例:8%。 2、单位缴费 (1) 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的基数。 (2) 比例:22%。办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按规定可办理此项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上年12月下旬至当年12月中旬。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 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单位须分别携带以下有关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携带企业或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年度计划平均人数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上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携带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的计划书;其他企业携带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的委托书。 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购买)。 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新办企业除外)。 最近月份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清算单》(新办企业可携带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登记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须出示有关证明。 2、 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须携带提供聘用人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的证明书、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附件一的复印件、由代表处盖章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书、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办事处开户银行购买)、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首次办理除外) 上述企业在计划年度由于增人或其他原因须增加工资总额时,应携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年度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总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整。 3、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沪施工队,须携带由当地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意转出盖章及本市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开户银行同意转入盖章的《工资基金(生活费)转移单》。 4、 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以及部、委、办、市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应携带的材料,按上述原则由这些部门具体规定。 办理程序:   核名→受理→盖章→登记→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 天山路 1800号1号楼702室 (邮编:2000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 : 00-11 : 30 下午 1 : 00-4 : 30 办理时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办理了房地产备案的申请缓缴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意见,下达同意缴费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申办对象资格: 1 、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 1 )、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 2 )、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 3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对房地产有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房地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房地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用于申请缓缴的房地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3 、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申办手续: 1、缴费单位书面 缓缴申请。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并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 2、与缓缴原因相关的材料: ⑴ 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⑵ 缴费单位财务报表; ⑶ 市人民政府批准缓缴的相关文件。 3 、房地产权证及相应的房地产地形图。 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缓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2、区(县)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核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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