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心理学识在狱侦工作中运用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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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理学识在狱侦工作中运用的

关于心理学科学在监狱狱侦工作中 运用的思考与实践 湖北省监狱局 刘金华 一、心理学在监狱狱侦工作运用的作用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科学。如何将心理学科学知识运用于监狱狱侦工作中的犯罪心理分析、犯罪行为预测、人格分析、心理咨询与矫治、多道心理生理测定(测谎)、催眠审讯、耳目选择、检举真伪鉴别、狱内案件侦破、追捕、心理危机干预、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一直是我们积极思考,认真研究和实践的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认为将心理学科学运用于狱侦工作,是非常有作用的:一是可以准确科学地分析罪犯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罪犯危险性进行评估,为控管罪犯提供依据,提高防控的针对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开展心理测试,可及时评估各项改造措施对罪犯心理的影响和改造效果,提前发现问题,为准确掌握狱情提供依据。三是可以比较准确的甄别认定重大危险罪犯、选用耳目、对罪犯实施危机干预等,确保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二、心理学在入监教育期间识别排查中的运用 根据统计分析和多年实践总结,新入监罪犯是引发监管安全事故的高危人群。他们从社会沦入监狱,失去人身自由,由此心理上萌发的种种非正常变化以及引发的各种行动,使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对监管安全和稳定构成突发性危害和潜在的威胁,有的甚至酿成重大的监管事故,所以,对新入监的罪犯绝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在厅局党委对监管安全工作提出高要求的条件下,科学地分析并且掌握新入监罪犯的心理特征,对重点人或异常现象进行排查,可以做到狱情明、犯情清、防患于未然。 为准确掌握新入监罪犯的状况,及时有效地做好排查工作,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心理测试、比较分析等方式对新入监的罪犯进行调查分析,初步掌握其心理行为特征,为今后的排查和控管工作提供参考。 (一)新入监罪犯的心理特征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新入监的罪犯心理行为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监狱认识方面的表现:新入监的罪犯对监狱的认识是模糊的,片面的,有的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因为据调查70%以上的罪犯是初偶犯,他们对监狱没有直接的感性认识,加上低文化层次比例大,其认识水平相应较低,对监狱认识的信息来源缺乏分析判断的辨别能力,而且信息来源渠道多种多样,有的散于各种书报杂志,有的来自于道听途说,有的来自于执法观感,这些信息是零碎的、不系统的,有的是错误的,导致对监狱产生一些模糊的、片面和错误的认识,这些认识必然会影响正常的心理行为。一是惶恐不安的心理行为。面对新环境,表现出恐惧心理,担心一时适应不了。具有这种心理后,他们就无法安心接受入监教育,情绪上燥动不安。这种心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其积累起来的潜能一旦释放,就很有可能酿成恶性事件。二是掩饰盲从的心理行为。在新的环境中掩饰起自我本来面目,服从强制性的管理与要求,不相信他人。行为上盲从与已相亲近的人,模仿为主,不轻易出头,随着入监时间的推移,逐渐表现出试探行为。三是逆反抗改的心理行为。多见于惯犯和不认罪服判者,一方面固有的偏见使新投犯对自身改造缺乏需求动机,对干警的管理有抵触,拒绝遵守监规纪律;另一方面,社会阴暗面的客观影响和罪犯对社会现状认识上的以偏概全,导致逆反抗改,影响十分恶劣。 2、在适应环境方面的表现:罪犯对环境的适应是随着对监狱认识的加深而逐步适应的。经过初步的入监教育及其对监狱生活的观察、了解与体验,其对监狱日常生活逐步适应,同时在自由、权益等方面的需求意识逐渐提高,又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思想包袱严重,对前途悲观,或消极沉沦,或胆大妄为。罪犯刚入监时,不敢坦露心思。随着与民警、罪犯接触的日益增多,监狱生活的神秘面纱逐渐退去,罪犯生活安定后的心理问题集中暴发出来。①思亲念家。罪犯由于被剥夺了行动自由,不可能象以前一样与亲朋好友常来常往,易产生孤独思亲情绪。在分析产生脱逃念头的原因里,“思家恋亲”占原因的30%。②身体缺陷困扰。这类罪犯担心因身体的缺陷受到别人的歧视,或长期受到疾患的折磨,悲观消沉。③刑期忧虑。主要表现在一些刑期较长的罪犯身上,感到改造路途遥遥无期,度日如年。这类罪犯易走极端,铤而走险,有企图自杀或脱逃危险。 3、在改造态度方面的表现: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服判决突出。在犯罪原因的调查中,33%的人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29%的人认为在犯罪时没有想到是犯罪,10%的人认为法院对其犯罪事实认定不准确,44%人的认为法院量刑偏重,30%人的准备申诉。这种现象与罪犯认知的绝对化、片面化和极端化有关。限于法律知识不足和文化素养 的缺陷,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怀疑政法机关的公正,盲目自信,否定一切,固执已见又证据不足。这类罪犯带着抵触甚至敌视的情绪投入改造,时刻伺机寻找逃避惩罚改造的理由,如不能及时发现,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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