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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舞及会计信息披露原则
((关联交易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问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润。 ))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正是由于关联方交易具有隐蔽性且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才使得信息使用者经常对关联方交易给予特别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投资者、债权人更好地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及所受到关联方交易的影响程度,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反映关联方交易和事项主要按其经济实质和财务事实,而不仅是按其法律形式。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的标准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重要性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应对关联方交易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披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由于其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论有无关联方交易事项,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可以不予披露;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报表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三)相关可靠性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且具有决策相关性。可靠性要求上市公司无论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都应当保证所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为了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审计负有重大责任。相关性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是历史的反映,而且具有前瞻性,即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作出理性判断,以形成科学的投资决策。
(四)例外原则,即对那些不符合常规的关联方交易(即例外)进行重点反映、说明。尤其是当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与市场定价存在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并就该种差异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不符合常规的关联方交易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害,为保护每一位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对不符合常规的关联方交易进行重点披露。
(五)统一性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时应遵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这既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考察
纵观深沪两市800多家上市公司1998年度财务报告,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这无疑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评价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细读之后,笔者认为,其中尚有不少缺陷急需改进:
(一)披露内容不完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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