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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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1017117414901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准确了解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的参建情况,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煤炭建设项目地方安全监管的力度,杜绝煤炭建设项目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我区煤炭建设的质量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国务院行政规范文件、部委行政规范文件,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内蒙古区域内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三条 参加内蒙古煤炭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要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情况和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等资料送自治区 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对参建单位的参建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建立业绩考核综合档案。 第五条 对拒不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联合资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其参建的煤炭建设项目不予开工备案,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严格建设程序、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合法。 第二章 参建单位资格 第六条 区内参建单位资格 1.具有与承建工程相应的资质; 2.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3.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信誉; 4.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参建单位员工,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国家注册师资格或参与煤炭建设项目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单位须与参建单位一致;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负责人须为参建单位员工,项目及技术负责人需具有专科以上相应专业学历,及参与煤炭建设项目所规定的相应资格;从事本专业年限不少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要符合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资格要求;项目及技术负责人近两年来所承担的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5.其它相关条件。 第七条 区外参建单位资格 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或行业甲级或壹级以上资质;或具有国家规定允许跨省区参加相关建设活动的资质; 2.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报备资料 第八条 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外阜单位还须提交在内蒙古固定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 8.资质证书; 9.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近两年承担的主要煤矿建设项目和业绩的证明材料,合同履约情况的证明和评价(由相关项目业主开具),相关荣誉证书; 11.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12.项目、技术、质量、安全、造价等负责人的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的参建资格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等证件及从业简历;外阜单位还需提供相对固定的参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13.企业简历、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等; 1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登记备案程序 1.参建单位需持上述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登记备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留存盖有本单位有效公章的复印件。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2.填写《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据本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和煤炭行业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参建资质等条件,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备案回执。 第十条 经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名单将公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官方网站()上。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申请或复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备案登记。 第四章 参建单位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后,自治区煤炭局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随后下发),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和信誉进行跟踪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煤炭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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