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复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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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基本特征: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范围 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略)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1、禁止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 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概念: 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实行计划生育是要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第二章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 立法发展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 (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 一、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1、宗亲 2、外亲 3、妻亲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2、姻亲3、配偶 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①自然血亲 ②拟制血亲: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亲等概念: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根据是不同的 (一)自然血亲(二)拟制血亲(三)配偶(四)姻亲 二、亲属的效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 (一)亲属在《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抚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4、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5、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2、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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