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八期沙龙整理定稿.doc.docVIP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八期沙龙整理定稿.doc

罗晓静: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今天沙龙的主题是:“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思考”,其实还有一个更好的题目,就是“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利与弊”。今天我的主题发言时间是40分钟,我想用30分钟的时间提出明确的问题,留下10分钟给学生,请有疑问的学生踊跃提问,让老师和同学们有更充分的时间作更深入的讨论。 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因为它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深奥规则。物权法颁布之前,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就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做出意见和批复。虽然《物权法》第24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规则,为解决机动车变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学者和专家在理论上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很大分歧。最近有些法官专门针对24条应该作何解释的问题写了一些文章。下面我要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问题。 首先,关于研究范围有两点说明。第一点,本题目研究的是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而非机动车物权变动。机动车物权变动范围较广,还包括抵押权和质权变动。为了研究更加具体,今天我们先把抵押权和质权变动搁置起来,而只研究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第二点,本题目研究的是机动车所有权交易,包括新车和二手车的交易。 下面我为大家展示一下立法的规定和学界对立法的不同解释。《物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人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 第一种理解是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从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其物权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称之为混合主义模式,即“债权合同+交付+登记对抗”。举个例子,甲把机动车卖给乙,乙作为买受人如果想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就先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然后进行交付,所有权就能够转移。但是这个所有权不具有对抗力,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第三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比如崔建远教授。他们主要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第24条规定应该是“债权合同+交付+登记对抗”。 第二种理解是机动车所有权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转移,交付不是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这种模式意味着,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下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债权合同+登记对抗”。第二种理解与第一种理解的区别是:交付不是生效要件,只是普通的合同义务而已,不是移转的生效要件。这是法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的债权意思主义下的登记对抗。 这两种解释均属于学理解释,并无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任何关于24条的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单就《物权法》第24条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的立法意图来说,第一种解释更合理。因为,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将第24条理解为混合主义模式更符合整部物权法的逻辑体系和立法者的目的。因为在物权法第2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2节“动产交付”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第2节“动产交付”的体系安排,应该把第23条、第24条结合起来理解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更何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目的中,也能看出物权法的立法意图,即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规定理解为“债权合同+交付+登记对抗”的混合主义模式,更符合立法原意。 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债权合同+交付+登记对抗”于典型交易下的效应。我列举了两种情形。第一,一物二卖。在物之交易诸现象中,一物数卖引发的法律问题争执最大。一物数卖是理论界比较各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最常用、最适当的选材。根据“债权合同+交付+登记对抗”的模式,我们设计出在下列情形下一物二卖的物权变动状况:甲将其所有的A车卖与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与丙,没有交付,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形下,根据24条我们来分析一下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首先来看所有权变动。甲将其所有的A车卖与乙,已经交付,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的所有权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丙因没有交付而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其次来看善意取得。在上述例子中,甲将A车复又卖与丙,丙虽登记,但未能交付。此时,若丙为善意第三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呢?笔者认为,此时,甲虽然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却无法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否则,与混合主义的逻辑矛盾。 第三我们来看登记的对抗力。此时,丙虽登记,但它仍然是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所以,丙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作为债权人的丙。从而导致丙的登记无意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文档评论(0)

book198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