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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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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修正草案總說明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復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該公告之附表一。「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係規範大型事業、醫療機構及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業,應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本次修正為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內容修正事業之行業別及修正管制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製造業,為達嚴謹管理廢棄物處理之目的,將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污泥達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納入本公告規範,以強化產源管理責任,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修正名稱為「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爰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指定公告事業於公告事項敘明,刪除原表列名單,以明確內容,另為達嚴謹管理廢棄物處理及源頭減廢之目的,修正管制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製造業,增加管制廠(場)內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污泥達一定規模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以強化產源管理。(修正公告第一點) 二、明定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及人數。(修正公告第二點) 三、明定修正公告之實施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名稱並修正為「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主旨: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附表一,如附件。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更改名稱。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未修正。 公告事項: 一、應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一)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二)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三)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列表「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四)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大於每小時四百公斤者。 (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大於六十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大於一百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公告事項: 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人數及實施日期,如附表一。 一、刪除附表,合併第一批及第二批之事業,並將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明定於公告事項。 (一)基於產源責任及源頭減廢之理念,新增規範製造業之公司登記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並刪除現行公告附件表列之大型事業名單。製造業係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中碼為08至34。 (二)整併現行公告附表第一批及第二批之醫療事業範圍。 (三)整併附表第一批及第二批之列表「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並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將各行業均納入。 (四)為強化管理設有廢棄物焚化爐者,爰新增該事業。 (五)為強化有害廢棄物管理,爰新增規範事業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達一定規模者。本點之最大月產量係指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的總合。 (六)為強化污泥管理,爰新增規範事業產出非有害污泥達一定規模者。本點之最大月產量係指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的總合。 二、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一、本點新增。 二、將原附表一規範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種類及等級,明定於公告事項。 三、事業應於實施日期前,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二、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應於各批次實施日期前,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調整並說明事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程序。 四、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展延,但不得超過原九十日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另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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