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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消防设计规定--消防用水量.
1 总则
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石油化工厂消防给水设计中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在消防给水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石油化工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同一时间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2.2 石油化工厂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2.2确定。
表2.2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厂区占地面积(m2) 厂居住区人数(人)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000000 ≤15000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15000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 1000000 不限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两处中的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处。 2.3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装置区、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3 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
3.1 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
3.2.1 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
1) 联合装置: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L/S计算。
2) 独立的工艺装置可按下表选用:
编号 装置名称 火灾危险分类 装置生产规模
万吨/年 装置消防用水量
升/秒 1 常减压蒸馏装置 甲类 A250 150 500≥A≥250 230 A500 300 2 催化裂化装置 甲类 A80 200 120≥A≥80 250 A120 300 3 延迟焦化装置 甲类 A60 150 80≥A≥60 200 A80 250 4 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00 A80 250 5 气体脱硫装置 甲类 A20 150 30A≥20 200 A≥30 230 6 催化重整装置 甲类 A30 150 60≥A≥30 200 A60 250 7 气体分馏装置 甲类 A20 150 30≥A≥20 200 A30 230 8 汽油脱硫醇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00 A80 230 9 加氢裂化装置 甲类 A40 150 80≥A≥40 230 A80 300 10 丙烷脱沥青装置 甲类 A≤40 150 A40 200 11 芳烃抽提装置 甲类 150~230 12 重油加氢装置 甲类 230~300 13 烷基化装置 甲类 150~230 14 硫磺回收装置 甲类 150 15 酮苯脱蜡装置 甲类 150 16 糠醛精制装置 乙类 150 17 煤油分子筛脱蜡装置 乙类 150 18 煤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乙类 150 19 空分装置 乙类 150 20 沥青氧脂装置 丙类 150 21 轻柴油分子筛脱蜡 丙类 150 22 轻柴油电化学精制 丙类 150 3.2.2 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
1) 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最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已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最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
a) 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
b)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c) 移动水枪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水枪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3) 当水量确定有困难时可按下表选定。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
装置类型 装置规模 石油化工 中型 大型 消防用水量(L/S) 150~300 300~450 注:其中石油化工装置的规模划分可参考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大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补充版中有关内容(详见附录)。
3.3 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4 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
3.4.1 应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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