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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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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 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 2.1 定员级别 3 2.2 岗位类别及名称 3 2.3 岗位定员 4 2.4 岗位定员说明 4 3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7 3.1 定员级别 7 3.2 岗位类别及名称 7 3.3 岗位定员 7 3.4 岗位定员说明 7 4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定员级别 8 4.3 岗位类别及名称 8 4.4 岗位定员 9 4.5 岗位定员说明 10 5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定员级别 12 5.3 岗位类别及名称 12 5.4 岗位定员 13 5.5 岗位定员说明 14 6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定员级别 16 6.3 岗位类别及名称 16 6.4 岗位定员 17 6.5 岗位定员说明 18 7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定员级别 20 7.3 岗位类别及名称 20 7.4 岗位定员 21 7.5 岗位定员说明 23 8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25 8.1 单位负责类 25 8.2 行政管理类 26 8.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27 8.4 技术管理类 28 8.5 运行类 31 8.6 观测类 32 8.7 水政监察类 33 9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34 9.1 单位负责类 34 9.2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4 9.3 工程管理类 34 10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36 10.1 单位负责类 36 10.2 行政管理类 36 10.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38 10.4 技术管理类 39 10.5 运行类 41 10.6 观测类 42 10.7 水政监察类 43 11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44 11.1 单位负责类 44 11.2 行政管理类 44 11.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46 11.4 工程管理类 47 11.5 水政监察类 50 11.6 巡查管理类 51 12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53 12.1 单位负责类 53 12.2 行政管理类 54 12.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54 12.4 工程管理类 56 12.5 水政监察类 60 12.6 渠道管理类 60 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 62 13.1 单位负责类 62 13.2 行政管理类 63 13.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 64 13.4 技术管理类 65 13.5 运行类 67 13.6 观测类 70 13.7 水政监察类 71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4〕8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以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范,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管养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包括江堤、河堤、湖堤和海塘)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规模、标准等,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工程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实际操作中可实行“一人多岗”。 1.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和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和辅助类等六个大类,其中工程管理类划分为技术管理、运行和观测等三个小类; 将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巡查管理类和辅助类等七个大类; 将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行政管理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水政监察类、渠道管理类和辅助类等七个大类; 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类、财务与资产管理类、工程管理类、运行维护类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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