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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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 魏光奇 摘要:清代前期,统治者通过兴大狱、禁止士绅干预、介入地方政治等措施抑止“绅权”。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实行地方自治,士绅通过担任(州)县、乡镇和村庄各种自治组织的首领人员而结成公共权力网络,实现了组织化。在此过程中,士绅们除了在各种自治性组织机构中行使职权外,往往还以“绅董”的身份和资格组织起来,筹备自治机构选举,推举地方公益机关首领,参议和处置区内治安事务,议决地方财政措施,甚至行使全县的议政和行政权。于是,“绅权”在地方社会中成为了国家组织之外的另一极社会权力。“绅权”同“官权”、同民众权益均存在矛盾冲突。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行之所以导致劣绅的活跃和“绅权”的恶性膨胀,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和士绅势力的宗法性。 关键词: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地方自治;士绅;绅权 在中国历史上,一种政治制度的兴革损益往往与某种深层的社会变动相为表里。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地方社会出现了某种结构性变化,其基本特点即在于“绅权”的膨胀。这种“绅权”的膨胀,对于当时地方教育、实业的发展具有某种正面意义;但另一方面,它也削弱了具有法制意义的“官治”行政,侵害、吞噬着普通民众的权益。 一.清前期的抑制“绅权”政策 “绅权”成为一个流行的社会用语,是在戊戌维新运动中。当时维新人士认为,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病在于君主官僚专制,即所谓“上体太尊而下情不达”;而要矫正这一弊端,就必须“兴民权”、“设议院”。维新派进一步认为,由于中国民众贫、愚、散、弱,所以“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其主要措施是在省、府、厅、州、县设立各级具有议政职权的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官欲举某事,兴某学,先与学会议之,议定而后行”,“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可见,当时维新派何谓的“绅权”,其实就是士绅参与社会政治的权力。显然,“绅权”在作为一个“能指”(概念)流行于晚清之前,就早已作为一种“所指”(事实)存在于传统社会之中。 明代社会“缙绅多横”,“绅权”綦重,为人们所熟悉的万历年间“民抄董宦”事件,即是在当时这种社会背景下发生的。晚明东林党讲学议政,如果避开其政治上的功过而单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进行观察,则显然反映了士绅社会政治权力的扩张。有清君主官僚专制更甚前明,又是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对汉族士绅深刻防范,乃实行抑制“绅权”的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 其一,兴大狱以打击士绅社会势力。清初,东南士绅沿前明之习,积欠钱粮。顺治间,江苏巡抚朱国治以抗粮治积欠,“将苏、松、常、镇四府并溧阳一县抗粮绅衿,造册题参,共一万三千五百十七人,俱革斥”。康熙庚午“哭庙”大狱,金人瑞、倪用宾等18人就戮,“被株连而军流禁锢者无算”,而这一事件的背景则正在于清统治者要打击东南地区“嚣张”的“士气”。对此清人记载记说:“吴多讲学之社,明亡而犹盛,各立门户……狱之初起,廷意欲罗织名士以绝清议,苦无辞,乃借哭庙事除之。”此后康、雍、乾三朝的各种文字狱,客观上也均起到了打击、挫折士气的作用。 其二,明令禁止士人、缙绅干预地方政治。顺治九年清廷颁布晓示生员“卧碑文”,禁止生员“干求长官、交接权势”;生员“不可轻入”各级衙门,“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治罪。雍正、乾隆年间又屡次颁令,“除庆贺万寿、宣讲圣谕、举行乡饮及一切公事礼节彼此接见拜往”外,禁止凡官员与本地绅衿之间的一切“私相交往馈送情弊”;禁止“外任官员随任父兄与地方绅士晋接,出名拜贺、讌会应酬”。 其三,通过书吏、差役和各种乡役人员控制地方社会的税收、诉讼、治安,而不令士绅介入。清代屡次颁令禁止包收钱粮,其矛头所向首先是地方士绅;道咸以前,除个别地区、个别情况下,不许士绅介入里甲、乡地、保甲等各类乡役组织。这些制度一方面具有优免士绅徭役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蕴涵着防止士绅把持地方的深意(对于“乡绅奴仆”,清廷也规定“不得承充地方大小衙门书役”,即可说明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清代地方社会士绅的社会职能,主要在于倡导、办理各种地方公共事务,如筑桥铺路、修葺祠堂庙宇、修补水利村防设施、救济灾民贫民、兴办社学义学、调解田土财产纠纷等。除此之外,他们既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等经常性、主体性行政,也没有经常性组织。他们对于地方社会,只是基于传统性声望和社会关系、财产方面的无形优势来发挥其影响力,此外没有任何法定的政治权力。士绅与地方官发生冲突乃至对抗的事情虽然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个别的事例,“绅权”不足以成为独立于“官权”之旁的一极社会权力。 二.地方自治与“绅权”的组织化 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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