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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习理论的本质 论证据的本质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论证据的本质”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现 代 法 学Vol.24,No.4文章编号:1001-2397(2002)04-0070-07·观点回应·
论证据的本质
熊志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法定命题
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和理论上的错误。从本质上说,证据并非事实,它就是、其实也只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根据。证据既可以是一种客观存在,又可以是某种反映人的思想、认识、知识、经验的主观形态。证据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证明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只有关联性和法律规定性。明确证据只是证明的根据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也有助于证据立法的不断完善。关键词:事实;根据;证据本质中图分类号:DF723 文献标识码:A
一、证据并不等于事实
什么是证据?这一问题似乎已经不是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然而,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这种“证据就是事实”的观点,却会发现这一命题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把握。
《辞源》对证据作了如是解释:“证据:证明事实的根据。抱朴子弭讼:`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那么,什么又是事实呢?其释为“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韩非子制分:`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1〕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对“证据”和“事实”的中文含义得出如次的明确解释: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而事实则是所要证明的问题和对象的真实状况。笔者以为,这一解释应当是讨论证据概念、本质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也是本文以下关于证据本质讨论的前提。
不少学者基于以上前提,早已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证据的概念作了认真的研究。有学者指出,这一法定的证据定义“本身有着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首先,从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来看,该定义的第一句话即肯定刑事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表明了证据的内在属实性,但在列举了七种证据形式后,却指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这就否定了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的本质。再从人类认知活动的一般规律来看,`查证’是获得认识的手段和过程,`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则是认识的结论,据此,一个法律上有争
收稿日期:2001-10-25
作者简介:熊志海,重庆行政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议的问题在被`查证’之前是不能被假定为`事实’的。
然而,上述定义所遵循的思路:`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需要查证……证据是属实的’显然有悖逻辑。”〔2〕
笔者认为,“证据就是事实”这一证据概念的错误及在理论上的危害远不止此。概而言之,如果“证据就是事实”成立,整个刑事诉讼唯一的任务、目标都只是收集证据。因为有了证据,我们就已经认识和把握了案件事实,什么审查证据、判断证据,甚至开庭审判和其他所有的诉讼制度都已经毫无意义。如果“证据就是事实”成立,那么所有未经查证属实的、在历史和现实中一直被人们称之为“证据”并用以解决某种争议、证明某些证明对象的那些根据,都不应被称之为“证据”。
如果“证据就是事实”,法官掌握了证据就当然把握了案件事实。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真的能够通过证据看到、听到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感知到案件事实吗?我们大家也许都不会反对我国一个著名证据法学者的观点,他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未曾亲身经历者通过各种途径所看到的只能是`虚拟’的事件。尽管现代科学技术非常发达,但是人类目前还没有办法回到过去。……如果这宇宙中真有`时间隧道’就好了,如果我们的法官能掌握通向`时间隧道’的`法宝’……他们就可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亲眼目睹一下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只可惜人类现在还没有找到开启`时间隧道’的钥匙,甚至还根本不能证明那`时间隧道’的存在。”因此,“法官在法庭调查中看到和听到的不一定是事实,即使是法官认定的`事实’也未必就真是事实。”〔3〕应当说,还是有不少学者早已认识到了证据与事实之间的不一致。但是,也许是为了与法律规定和主流证据学理论不发生大的冲突,一些
熊志海:论证据的本质
学者将“证据就是事实”这一证据的法定概念在予以
肯定的基础上做了补充和修正。有学者由此提出:“在立法上,`证据’一词在不同的条文中涵义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这样几层涵义:在定义上,法律将其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形式方面,证据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在结果方
〔4〕
面,证据为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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