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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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二、对于国内第一次使用或者第一次进口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或者进口。在进口和使用时,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规定,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检测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是关于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是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知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是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合同中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危害,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所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内容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且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者欺骗。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与原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从事的是原劳动合 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接触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是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是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三个阶段的健康检查,即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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