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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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世纪中叶,共延续了1200年之久。这一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所以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制度,君主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统治着人类,“君权神授”,上帝只将权力授予君主一人, 而不应该再有其他什么人掌握国家权力,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便是中世纪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由于中世纪的上述特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没有在西方国家得到应用,更不可能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三、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以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为先导,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德国等西欧主要大国相继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资产阶级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理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这些理论的具体内容,在这一时期成为了资产阶级的制宪原则和与封建贵族斗争的思想武器之一。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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