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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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 操作指引(基本稿) 目 录 总 则 第一节 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定义及说明 第三节 操作中的总体注意事项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实施 第一节 企业食品安全的总体法律环境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开展程序 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一节 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准入资格 第二节 食品成品涉及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 对生产资格及成品的管控措施 第三章 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 第一节 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 第二节 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综合管理 第四章 对各类采购品的食品安全管控 第一节 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节 采购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第三节 对采购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 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节 对产成品食品安全的管控 第六章 储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一节 贮存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二节 运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控制 第七章 销售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 第一节 对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管理 第二节 普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食品召回预案及措施 第八章 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评估与报告 第一节 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的综合评述 第二节 对企业改进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三节 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的后续服务 总 则 第一节 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1条 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确保工作质量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指引为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提供工作内容及工程程序提供参考。 第2条 工作目标 律师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项目,其最终的工作目标为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控水平、确保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符合法律规范的各类要求,从而确保所产食品的安全性、促进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的适用行业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的管辖范围内,以食品工业的产成品为原料,经过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后用于市场流通的食品的生产型企业。不包括各类初级农业产品及生产企业,以及食品工业所产生的非用于直接食用的中间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4条 工作内容 律师在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相关食品的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到达最终消费者全过程中,所有相关法律环境的分析、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与法律要求的符合性的尽职调查、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以及对改进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的建议。 第5条 工作成果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状况的全方位描述、该企业实际管控措施与法律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描述、该企业实施改进措施的总体方向及具体方法,并努力帮助相关企业建立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 定义及说明 第6条 食品与食品安全 6.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6.2 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安全,系指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需要从原料、生产过程直到最终,均符合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存在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缺陷和危险。 第7条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及其后果 7.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指引中所称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 7.2 本指引所称之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系指食品生产企业或其产品存在与法律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情况,或食品安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以及未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7.3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往往包括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直接责任,同时也包括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法律尺度难以衡量的商业信誉、市场地位等更大的间接损失。 第8条 食品生产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食品生产企业,系指依法通过审批取得准许生产规定食品的相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拥有经合法登记注册取得的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使用其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品的企业。包括供应商及客户企业。 第9条 客户企业 本指引所称之客户企业,系指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并配合律师完成相关项目具体内容的企业。 如委托方与实际实施的企业不同,则工作指令按委托方要求、工作配合与实际实施企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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