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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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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
理办法
发布人:wangyp 发布时间:2010-5-6 14:47:46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 1
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2.5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7.5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5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出)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
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12.5米+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第六条 船位报告
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VHF向上海吴淞VTS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最大宽度和最大淡吃水。
(一)船舶进口经过D3/D4浮时,用VHF09频道报告;
(二)船舶出口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用VHF09频道报告;经过D3/D4浮时用VHF08频道报告。
第七条 通信及信号
(一)船舶应保持VHF的有效值守。VHF09频道为北槽航道VTS工作频道;VHF06频道为长江上海段航行安全频道。
(二)船舶进入北槽航道应检查AIS工作状态并输入正确信息: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总吨、载重吨、起始港、目的港等。
(三)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作业和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北槽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相应号灯、号型。
(四)淡水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最大宽度32.5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最大宽度40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进出北槽航道,应显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限于吃水船舶的号灯、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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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会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航道,并与同侧北槽航道相同船舶流向航行。
(三)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 船舶航行
(一)在北槽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和备双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任何船舶在进口进入北槽航道前或在出口离港前12小时之内需进行主机正倒车试验,操舵装置试验,应急发电机测试,通讯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二)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的进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10节,出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正常情况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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