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同制度合同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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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同制度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度

(三)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57条); (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范(67条) (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七)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八)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十)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 (十一)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一)劳务派遣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派遣机构(公司) 用工企业 劳务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协议 支付派遣费用等 工资等 劳动合同关系 提供劳动 指挥命令关系 上岗合同 一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 : 求职者 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关系 申请找工作 介绍工作 介绍工作 申请招工 劳动力派遣与承揽(外包)的区别: 承揽人 定作人(发包人) 劳动者 劳动关系 承揽合同 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 尽管借调期间,劳动者要接受实际用人者的指挥和监督,但是由于其借调的前提是经过与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意的,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于原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合同终止权也只能对原雇主提出,但是实际劳动力使用者应当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工作 , 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 , 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 原单位 借调单位 被借调劳动者 借调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 指挥命令 借调 调转型借调 暂(临)时借调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最早的派遣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1979年成立国内第一家 向外商驻华机构派出第一名 中方雇员的北京外企 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劳动派遣的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 ▲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阶段 ▲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 存在的 问题及评价 积极(正面) 消极(负面) 1、为国有企业用工改革提供服务 (改制上市,降低用人成本 ) 2、满足企业对灵活用工需求 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出中心 4、农民工就业提供 就业和维权一条龙服务。 (山东聊城鲁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5、满足一些高端就业人群的需要 1、冲击正规雇用,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化 2、无法可依、责、权、利不清 3、同工不同酬 4、规避法律、逃缴社会保险 5、专属派遣问题等等 (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 1、劳动力市场需要; 2、一些单位出于解雇便利的意图而采用劳 务派遣用工; 3、一些用工单位出于降低员工工资的意图 而采用劳务派遣; 4、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义务、因现 行法律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定;形成大量的三方 关系,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有没有规范,出现了很 多问题,因此立法试图上调整这种原来没有被劳动 法纳入的劳动关系。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范(67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自设派遣公司A.flv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flv (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的区别:合同中必须约定派遣去的用工单位;必须约定派遣期限;必须约定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 3、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61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八)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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