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运输管理细则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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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运输管理细则包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管辖的车站及车站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适用于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铁路相关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第三条 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4条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管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监督管理由运输生产部和运输段共同负责。 第四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要求,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没有资质的托运人不得托运危险货物。 第五条 运输生产部、 运输段、车站对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托运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三级资料档案,受理承运危险货物前,应对托运人的资质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托运人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对《托运人资质证书》及所应附的各项资料有效性进行控制。运输段、车站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对《托运人资质证书》未年检,各项资料超过有效期限时,应立即通知装车站和有关专用线企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年检,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七条 实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换证制度。《承运人资质证书》和《托运人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停止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涉及专用线名称、办理危险货物品名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质证书,但资质证书的发放时间及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每三年由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对即将到期的安全评价报告,车站提前半年通知专用线有关单位按时完成。 第九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每三年须由铁路总公司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一次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包神铁路集团公司管内危险货物办理站及专用线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办理业务,并须提前半年与运输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联系办理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条 新开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和专用线以及增加办理品名或共用单位的,均按试运办理,试运期一年,试运期内不得新增办理品名及共用单位等业务。在试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立即停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试运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产权单位须与接轨站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件12要求内容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共用时共用单位还须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和接轨站三方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件13要求内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正本二份,办理站和专用线产权单位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公司运输生产部和运输段各执一份。《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正本三份,办理站、产权单位及共用单位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公司运输生产部和运输段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和《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按年度签订,每年1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的签订工作,并由运输段统一将协议(副本)报公司运输生产部备查。运输生产部、运输段及办理站要建立《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档案,按照协议规定,对专用线加强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或未按时向办理站、运输段、运输生产部提供专用线安全评价报告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以及擅自变更专用线名称的单位,运输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运输生产部汇报,经公司批准可暂停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 第十四条 包神集团管内办理危险货物整车运输。 第十五条 受理危险货物时,办理站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内填写的各项内容须全面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货物运单填写须完整、清晰、正确。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号码。有关栏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托运人名称”栏:填写全称,须与“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记载名称一致。 (二) “收货人名称”栏:填写全称,收货人为企业且在专用线卸车要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公布的专用线产权或公用单位名称一致; (三) “货物名称”栏:填写《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列载的信息化品名和铁危编号; (四)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填写货物实际重量,须与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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