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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规章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规章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
一、服务对象到镇政府办事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二、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三、对于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告知对方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充的材料。
四、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注意讲求科学合理,减少中转环节,为服务对象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二
办事规程:为加强办税服务厅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要事先印制《办税指南》供纳税人索取。
三、遇到纳税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四、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五、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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